企业破产重组流程是哪些?

2019-01-18 11:5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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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组流程,破产不代表就完全没有了希望,如果可以重组成功是有可能重生的,如果不行就得做破产清算,这也是破产重组的流程之一,更多资讯详情,请点击阅读。

企业破产重组流程

批准程序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过程。在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进行开庭或不开庭的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可以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结果的裁定。

(1)通过后的审查批准。对于已获通过并提请批准的重整计划,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同时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提请批准的重整计划在实体上或者程序上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批准,同时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未通过时的强行批准。由于企业重整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面对个别表决组出于自身利益而拒绝通过重整计划的情形,需要在不同利益之间进行理性的权衡。破产法借鉴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强行批准”(cram
down)规则,以破产法第87条规定了重整计划未通过时的强行批准制度。具体说,分为两个步骤。

首先是协商基础上的再次表决。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但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其次是再次表决未通过时的审查批准。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①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担保债权就担保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②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③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④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⑤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法定清偿顺序;⑥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其中,前四项条件是以债权人在清算条件下的预计清偿为基准,即所谓“清算标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反之,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则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企业破产重组流程

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公司破产,也可能是破产重组,如果重组成功,有可能公司重生,如果重组不成功,就可能要进行破产清算。

破产重组(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都属于破产程序。两者的区别在于:

1、设立目的不同。

破产重组是挽救企业延续,破产清算使企业消灭后的程序。

2、价值功能不同。

破产重组的目的是积极预防债务人的破产,体现其财产增值的功能,而破产清算的目的是消极地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体现的是对破产后财产的分配功能。

3、具体措施不同。破产重组采取一些保护性的措施,对企业的财产(债务及所属事务)进行必要的整合,而破产清算是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分配如拍卖、折价等。

4、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破产重组使债务人能够在低谷中复兴,使其改善提高后能获得更大的利益,破产清算中的债权人只能以债务的形式分配财产,一般会使企业有损失。

企业破产重组流程由会计学堂整理,破产重组的背景是企业资不抵债,这是企业生死存亡的事,有关流程如上,要掌握好,还请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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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税收优惠范围主要包括契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具体优惠政策梳理如下: 一、契税方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的通知》(财税[2018]17 号)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 3 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与原企业超过 30% 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 3 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对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给予债务重组所得五年递延纳税的优惠,对通过债转股方式化解债务的,规定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均不确认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 年第 4 号公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进一步明确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 年第 48 号公告。 三、土地增值税方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 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继续执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土地增值税方面,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分立,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分立后企业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所得税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一)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二)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五、增值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六、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由行政法规授权地方政府定期减征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破产企业资不抵债“确有困难”无法缴纳税收时可据此适用规定。

  • 企业破产重组,接手破产企业的公司需要缴纳那些税收,破产企业有土地厂房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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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起,《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企业破产部分已被修订; 《企业破产法》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进一步加大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支付;《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两者相比,《企业破产法》由于颁布时间晚,更适应中国经济情况的发展,其表述更为更为完善,更为具体。 据《破产法》40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 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 或者有破产申请一 年前所发生的原因 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据《破产法》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清偿顺序总结: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总结: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二者的清偿顺序,外部按先后,内部按比例。 [2] 钱没了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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