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供材料的税务处理

2019-01-07 21:1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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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供材料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因此,作为生产商的乙方销售自产材料(设备),如销售铝合金门窗等,同时负责安装的,应就铝合金门窗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安装劳务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

乙供材料的税务处理

乙方会计处理举例如下:

例1、乙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包甲公司综合楼铝合金门窗工程,结算总价款722万元(含税),其中自产铝合金门窗款702万元,安装款20万元。

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  722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合金门窗  600

主营业务收入——安装  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计提营业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6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0.6

甲方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工程施工或开发成本)  722   贷:应付账款  722

相对于“甲供材”来讲,“乙供材”工程就是甲方(基本建设单位)与乙方(施工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事先约定的,由乙方提供材料和建筑劳务(即包工包料)的工程。

乙供材料(设备)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的现行政策,与其生产经营方式密切相关。按生产经营方式区分,乙方可分为生产商、经销商和建筑商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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