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工程未完工预缴所得税如何做账务处理?

2018-07-13 14:5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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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那么,对于营改增后工程未完工预缴所得税该如何做账是最好的呢,对此,本篇文章从两个两个步骤讲述了其做账,不要错过了哦。

营改增后工程未完工预缴所得税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因此,对于营改增后工程未完工预缴所得税,可以这样做账:

1、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营改增后工程未完工预缴所得税如何做账务处理?

2、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营改增后工程未完工预缴所得税的做账,您现在清楚了没?如果您还有不同的意见,欢迎您在会计学堂的群里说出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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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学您好,一、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二、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三、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 最新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按下列方法填报: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数额=本纳税年度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含总、分机构)+建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注意: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要忘记了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否则会多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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