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员工家属许可证费用可否税前列支?

2019-06-18 16:29 来源:网友分享
1456
对于税务问题,作为财务一定要清楚什么可以税前列支,什么不可以税前列支,下面这个问题,作为外企的财务是一定要知道处理的,关于外籍员工家属许可证费用可否税前列支会计学堂小编在下文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二!

外籍员工家属许可证费用可否税前列支?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为一家合资企业,公司为外籍员工家属办理的拘留许可证所发生的费用能否一起税前列支?税法依据是什么? 问题答复:

贵公司为外籍员工家属办理拘留证许可所发生的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规定中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贵公司为外籍员工家属办理拘留证许可所发生的费用,不符合税前扣除原则,不得将此费用在税前扣除。

外籍员工家属许可证费用可否税前列支?

外籍员工家属探亲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外籍员工要回国休假,外籍员工家属的来回机票是否能够报销?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财务通则》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

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外籍员工的探亲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准予按职工福利费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外籍员工家属费用,属于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不得税前扣除。适用《企业财务通则》规范的企业,不得财务报销。

外籍员工家属许可证费用可否税前列支?上文小编介绍了这个内容是怎么处理的,对于这个是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原则的,因此不得在此费用前税前扣除,更多税务内容,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