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2018必背考点大全

2017-09-07 09:4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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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还有2天,对于中级经济法科目考生们准备得怎么样?需要背诵的内容都背下来了吗?小编在此为大家整理2018年中级经济法全部必背考点,帮助大家在考前快速突击查缺补漏,祝大家考取好成绩.。

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2018必背考点大全

第二章 公司法

【考点1】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考点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3)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解释】(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考点3】董事资格与义务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提示】董事、高管违背上述忠诚勤勉义务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考点4】公司股份交易的限制

(1)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注册资本金;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④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考点5】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董事会决议

①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③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考点6】股东代表(公司)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侵犯公司利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7】对外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章程不能约定将该事项交由董事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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