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业务怎么处理?

2019-03-19 16:1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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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成为最大的制造业国家,其中代销业务也是很多的,很多企业的海外公司都会在中国设立一个比较大的代销点,那么如果你是企业的会计,你知道委托代销业务怎么处理吗?下面会计学堂小编找了相关的资料为大家介绍这个内容!

委托代销业务怎么处理?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指南有关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委托代销业务的发生了一些变化。会计准则指南取消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用“发出商品”科目代之。

同时,在介绍“1321代理业务资产”科目时指出,“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的代销商品,可将本科目改为'1321 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而在介绍“2314代理业务负债”科目时则指出,“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的代销商品款,可将本科目改为'2314 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在此,谈谈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采取收取手续费委托代销业务方式下,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商品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则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委托代销业务怎么处理?

被委托代销商品怎么做会计分录?

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1)采取买断方式代销商品,代销方可以自己制定销售价格,销售价格与买断价格之间的差额为代销方的利润。

2)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代销方只能按代销协议确定的代销价格销售代销商品。

该厂会计分录为:

(1)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xxx

贷:库存商品xxx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公司代销商品款xxx

贷:主营业务收入xx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xxx

同时结转产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xxx

贷:委托代销商品xxx

(3)收到代销方开具的手续费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xxx

贷:应收账款——B公司代销商品款xxx

(4)收到代销商品款时:

借:银行存款xxx

贷:应收账款——B公司代销商品款xxx

B公司会计分录为:

(1)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xxx

贷:代销商品款xxx

(2)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xxx

贷:应付账款xx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xxx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xxx

贷:应付账款xxx

借:代销商品款xxx

贷:受托代销商品xxx

(3)支付货款并结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xxx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xxx

银行存款xxx

上文小编介绍了委托代销业务怎么处理这个内容是怎么处理的,关于这个内容最为重要的就是手续费了,以及被委托代销的会计处理上文也一并介绍了,对于委托代销业务,相信大家应该是没有问题了的,更多关于这个会计处理的疑问,可以点击窗口咨询在线老师的答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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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代销的业务,怎么做财务处理

    你好,过程是这样的  (1)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成本价)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3)收到代销支付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 委托代销怎么做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同时准则还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那么对于实务中的委托代销业务,应该如何做会计处理呢? 委托代销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代销合同,委托受托方向终端客户销售商品。 依据新《收入》准则规定,在这种业务模式下: 对于委托方企业来说:应当评估其向受托方转让商品时受托方是否已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如果没有,委托方不应在此时确认收入,通常应当在受托方售出商品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对于受托方企业来说: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受托方为代理人,应当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表明一项业务安排是委托代销安排的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受托方向最终客户出售商品之前,委托方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 二是委托方能够要求受托方将委托代销的商品退回或者将其销售给其他经销商; 三是尽管受托方可能被要求向委托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但是其并没有承担对这些商品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举个例子来看一下: 2018年6月1日,大宝公司委托小宝公司销售“酷毕”耳机 1000个,耳机已经发出,每个成本为 70 元。合同约定小宝公司应按每个100元对外销售,大宝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小宝公司支付手续费。除非这些耳机在小宝公司存放期间内由于小宝公司的责任发生毁损或丟失,否则在 “酷毕” 耳机对外销售之前,小宝公司没有义务向大宝公司支付货款。小宝公司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酷毕” 耳机须全部退回给大宝公司。当月末,小宝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16000元,款项已经收到后,小宝公司立即向大宝公司开具代销清单并支付货款。大宝公司收到小宝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小宝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 分析:上述案例中,大宝公司将 “酷毕” 耳机发送至小宝公司后,小宝公司虽然已经实物占有“酷毕” 耳机,但是仅是接受大宝公司的委托销售“酷毕” 耳机,并根据实际销售的数量赚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大宝公司有权要求收回未销售的“酷毕” 耳机,小宝公司也不能主导这些耳机的销售价格,可以判断出小宝公司没有取得这些耳机的控制权。 因此,大宝公司将 “酷毕” 耳机发送至小宝公司时,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当在小宝公司将“酷毕” 耳机销售给最终客户时确认收入。小宝公司在此业务中属于代理人,应该按获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1、大宝公司的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1) 发出耳机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小宝公司 70000   贷:库存商品——“酷毕” 耳机 70000 (2)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小宝公司 1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 “酷毕” 耳机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 “酷毕” 耳机 7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小宝公司 7000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   贷:应收账款——小宝公司 10600 (3) 收到小宝公司支付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5400   贷:应收账款——小宝公司 105400 2、小宝公司的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1) 收到耳机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大宝公司 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大宝公司 100000 (2) 对实现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6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大宝公司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000 (3) 收到大宝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大宝公司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00   贷:应付账款——大宝公司 116000 (4) 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大宝公司 116000   贷:银行存款 105400     其他业务收入——代销手续费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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