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折扣折让怎么处理?

2019-02-27 11:1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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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折让销售是商场促进销售的一种手段,我们在享受折扣的时候有没有想过商场折扣折让怎么处理呢?不管是会计从业者还是局外人会计学堂小编认为了解一下也是可以的.

商场折扣折让怎么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

此外,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还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有什么区别?

折扣销售即商业折扣,是指购货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为促进销售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可按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20件,价格折扣20%等.

商场折扣折让怎么处理?

折扣销售需注意两点:

1 这里的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货物销售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货款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而应按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中的第八项"无偿赠送"另行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2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年154号文件),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于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通常采用3/10, 1/20, N/30等形式表示.其中3/10表示的含义是,如果债务方在10天内付款,可以享受应收账款3%的现金折扣;如果在20天内付清货款,可以享受应收账款1%的现金折扣;如果在30天内付清货款,则应全额支付.

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给提供给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

如果是一名会计从业者的话,不仅要知道商场折扣折让怎么处理,还应该明确知道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区别.对于小编以上的总结希望可以帮到大家,也请大家时常关注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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