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支付违约金可否在税前扣除?

2018-10-25 10:5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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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指交易双方在约定好了的情况下,有一方违反约定所需要赔偿的金额.如果企业向境外支付违约金根据相关的税法规定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呢?对于这个问题,下面的文章将进行详细的解答并示范收取违约金的账务上处理的方法.

向境外支付违约金可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法规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原因如下: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3号文件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说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19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向境外支付违约金可否在税前扣除?

收取违约金账务如何处理?

按合同规定收取的违约金,应该入营业外收入,只计征企业所得税.

1、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2、根据现行增值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导致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因此,你公司收取的违约金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同时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看完上述文章针对向境外支付违约金可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的解答以及收取违约金的账务处理示范.你是否有所体会呢?更多相关资讯尽在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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