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违约金不属于按税法规定正常开支的成本费用,
因此,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作为正常的成本费用支出予以扣除. 我想再问一下,我觉得上述问题中土地出让金违约金是我们同国土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支付的罚款性质支出,此合同,应属经济合同,是我们违反经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这应该能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如果违反的是国家的税收条例或其他法规政策等的罚款\罚金才不能在税前扣除.
土地出让金的会计核算:
现在的会计核算有两种:
一、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土地价值可不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
二、不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土地价值在没有建设相关项目时候作为无形资产摊销,开始建设相关项目后,结转到项目的在建工程,即作为相关项目价值的一部分.
关于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的税务处理的问题,上述文章根据相关的税法规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相信看完文章,你一定有所体会.欢迎订购我们的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