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提供服务换取折扣双方如何缴税?

2018-08-27 14:3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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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偿提供服务换取折扣双方如何缴税的问题,相信有很多小伙伴都还不太清楚吧!会计学堂的老师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如下.如果您对此感兴趣的话,就请接着往下阅读吧!

无偿提供服务换取折扣双方如何缴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但视同销售情形除外.

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无偿提供服务换取折扣双方如何缴税?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除了列举的视同销售情形外,缴纳增值税必须是以"有偿"为前提.而视同销售的情形中,对提供服务视同销售主体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视同销售主体是"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行为属于贷款服务性质,属于"服务"范畴.

自然人股东既不是"单位"又不是"个体工商户",所以个人(包括自然人股东在内)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企业的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反之,如果公司将资产无偿借与个人使用,则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看完上述文章的具体回答,你对无偿提供服务换取折扣双方如何缴税的问题有所了解了吗?文章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相信你看完文章,一定会有所收获.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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