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土地房屋成本怎么做账?

2018-08-03 14:3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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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出售土地房屋时的成本应该如何做账?新公司购买土地的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怎么做?相信这些问题很多同学都不是很了解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回答,请阅读文章.

出售土地房屋成本怎么做账?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应交税费-营业税

应交税费-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转让土地使用权包括出售土地使用权和出租土地使用权.

出售土地使用权属于偶然发生的交易事项,因此出售损益通过营业外收支核算.

出售土地房屋成本怎么做账?

新公司购买土地的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

第一,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不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下列情况除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我们不要把土地的价值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2.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确实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停止自用土地使用权而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应将其账面价值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上述文章就出售土地房屋成本怎么做账的问题进行了回答并展开讨论,阐述了相关的土地购买和使用权的问题.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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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只有自用才确认为无形资产。 普通企业存货的目的就是为了出售,房地产也一样,用于出售的确认为存货。

  • 房地产企业几个问题1,取得土地自建房屋自用,那么房屋是固定资产,土地是无形资产2,取得土地自建房屋出租,那么房屋是固定资产,土地是无形资产3、取得土地自建房屋销售,那么房屋造价和土地相关价款全部计入房屋成本作为存货。4、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这部分土地使用权已随着消费行为的产生转移到购买方。假如土地使用权限到期,也跟房地产企业没关系了。 以上理解的对吗?

    2,取得土地自建房屋出租,那么房屋是固定资产,土地是无形资产 这个不对 这个应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 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契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契税计税依据是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等价交换的,免征契税。怎么通俗易懂的理解?

    您好,学员。 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视不同情况,具体金额可能为: 成交价格(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内的所有价款)、市场价格、交换价格差额等。 成交价格,是常见的计税依据。 市场价格,在成交价格显著不公允且没有合理理由时,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交换价格差额,是在不动产交换中,多承受产权方支付的对价,这个对价显著不公允且没有合理理由时,仍然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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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开发成本构成要点如下:   1、土地征用及拆迁费新区开发含对土地所有者的安置资、树木青苗补偿费、土地附加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及迁坟、鱼塘。养殖场的拆迁赔偿费等。旧城区开发含动迁户临时安置的安置费、自行安置的补助费、私房征购费等。   2、土地购置费 双方在土地交易中发生的价款。   3、出让金国家收取的款项。包括市国土资源局收取的和国家收取的两部分。   4、七通一平费指开发区内的市政工程建设费,包括开发区内的供水、供电、排洪、排污、供气、通讯及道路建设费用,这些费用按开发单位价目成本总额包括以下几种,归集并计算出单项总造价后,按土地开发受益面积平摊到土地开发成本中去。   ① 场地平整 ② 勘察设计③ 临时设施 ④ 桩基工程 ⑤ 土建安装 ⑥ 管理费 七通一平费用单独施工、计算时计入。 ⑦ 利息七通一平费用单独施工、计算时计入。   5、耕地占用税   6、耕地开垦费   7、征地管理费指为组织与管理土地开发工程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费、职工教育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劳保技安费等。   8、占耕地教育附加费   9、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10、南水北调费   11、新菜田开发基金   12、出让金业务费   13、契税   14、利息目前国内外银行提供贷款均是以复利法计算利息的。所以开发工程的贷款利息,应以复利计息计人成本。   一、土地开发支出划分和归集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土地,按其用途可将它分为如下两种:一种是为了转让、出租而开发的商品性土地(也叫商品性建设场地);另一种是为开发商品房、出租房等房屋而开发的自用土地。前者是企业的最终开发产品,其费用支出单独构成土地的开发成本;而后者则是企业的中间开发产品,其费用支出应计入商品房、出租房等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现行会计制度中设置的“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科目,它的核算的内容,与企业发生的土地开发支出并不完全对口,原则上仅限于企业开发各种商品性土地所发生的支出。企业为开发商品房、出租房等房屋而开发的土地,其费用可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在“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科目进行核算。如果企业开发的自用土地,分不清负担对象,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其费用可先通过“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科目进行归集,待土地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再按一定的标准(如房屋占地面积或房屋建筑面积等)将其分配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如果企业开发商品房、出租房使用的土地属于企业开发商品性土地的一部分,则应将整块土地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在“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   账户中归集其发生的全部开发支出,计算其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并于土地开发完成时,将成本结转到“开发产品”账户。待使用土地时,再将使用土地所应负担的开发成本,从“开发产品”账户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涨户,计入商品房、出租房等房屋的开发成本。   二、土地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和成本项目的设置   (一)土地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   为了既有利于土地开发支出的归集,又有利于土地开发成本的结转,对需要单独核算土地开发成本的开发项目,可按下列原则确定土地开发成本的核算对象:   1.对开发面积不大、开发工期较短的土地,可以每一块独立的开发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2.对开发面积较大、开发工期较长、分区域开发的土地,可以一定区域作为土地开发成本核算对象。   成本核算对象应在开工之前确定,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改变,更不能相互混淆。   房屋的成本核算对象,应结合开发地点、用途、结构、装修、层高、施工队伍等因素加以确定:   1.一般房屋开发项目,以每一独立编制设计概(预)算,或每一独立的施工团预算所列的单项开发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   2.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开发项目,开竣工时间相近,同一施工队伍施工的,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于开发完成算得实际开发成本后,再按各个单项工程概预算数的比例,计算各幢房屋的开发成本。   3.对于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房屋开发项目,可以结合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房屋开发项目的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开发企业对房屋开发成本的核算,应设置如下几个成本项目: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2)前期工程费;(3)基础设施费;(4)建筑安装工程费;(5)配套设施费;(6)开发间接费。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房屋开发中征用土地所发生的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以及有关地上、地下物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前期工程费是指房屋开发前期发生的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等支出。基础设施费是指房屋开发中各项基础设施发生的支出,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照明、绿化、环卫设施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列入房屋开发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内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设备费用)。配套设施费是指按规定应计入房屋开发成本不能有偿转让公共配套设施如锅炉房、水塔、居委会、派出所、幼托、消防、自行车棚、公厕等支出。开发管理费是指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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