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2020-02-29 09:4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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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公司纳税是基本义务,增值税也是公司的一大税种,那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假设公司为机械制造公司,针对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销售模式,在不同的销售模式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发出货物,收到销售款或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不管货物是否发出。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收款的:为发出货物并办理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没有约定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 预收款方式:为货物发出当天,如果生产的产品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为收到预收款当天或者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5、 委托他人代销货物:为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货款的当天,如果收到部分货款的为收到部分货款当天;如果未收到代销清单和货款的,为货物发出委托代销满180天的当天。

6、 销售应税服务:为提供劳务服务后并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当天,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货物的除外。

8、 发生应税行为: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款项或者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的,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9、 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实际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0、 提供建筑服务:为提供服务同时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如果先收取预收款的,收到预收款当天要在经营业务发生地预缴税金;甲方扣取的质保金等未开具发票的,以实际收到质保金等款项的当天。

11、 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所有权转让的当天。

12、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转让完成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提示: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不动产权属变更日期。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好了,本文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这两大增值税纳税问题就为大家讲完了,会计学堂小编提醒大家,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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