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9-07-19 13:2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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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确定的?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就是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具体的内容参考下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与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即发生了纳税义务,土地出让合同属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综合以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签订土地、房屋权转移合同后取得他人土地或者房屋权凭证的当天就是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关于房地产企业如何进行纳税小编老师都已经介绍完了。如果你对于契税的会计知识感兴趣的话,那就来会计学堂网进行沟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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