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请根据您企业所适用的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不明之处请咨询主管财政部门.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会计如何处理?
答:固定资产暂估入账一般是指固定资产已经投入使用,但还没有取得全额的发票时处理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并从入账次月起计提折旧.等发票到了以后再调整固定资产入帐价值.(只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已提折旧不调整)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或其他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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