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抵债汽车税务处理怎么做?
问:某单位欠我公司100万元,拟给我公司70万元,另外给一辆汽车,该汽车原值为60万元,折旧30万元。对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开票给我公司?
答:据所述问题判断,该单位拟以汽车抵账,抵账金额为30万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该单位以汽车抵债,汽车的所有权已转至贵公司,同时该单位不用偿还债务,该单位从贵公司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该单位属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行为,即销售货物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单位应缴纳增值税。

关于收到抵债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例:对方公司欠我公司200000货款,双方协商用一辆轿车抵偿货款,只有协议无其他原始凭证。
这是债务重组,你方应收20万,根据对方帐面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及已计提的折旧,
借:固定资产 (对方帐面固定资产原值)
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净值少于20万的差额)
贷:累计折旧 (对方固定资产帐面所计提折旧)
应收帐款 200,000.00
营业外收入 (固定资产净值多于20万的差额)
对税务方面的影响,如果轿车价值少于20万,则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可以当交企业所得税
如果轿车价值多于20万,则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应当多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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