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预缴所得税后如何填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总机构直接管理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另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的数据填报包括:
1.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2.分支机构分别在异地预缴的入库税款。

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 )的规定:根据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通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 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以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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