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业预收款增值税税务处理

2018-10-19 11:4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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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业预收款增值税税务处理其实算是比较简单的,小编已经把相关解答整理在下文了,相信阅读完下文后你们就能全面理解并掌握了,如果还有疑问就请多多开动脑筋分析一下,也可以向我们会计学堂老师在线咨询。

建筑服务业预收款增值税税务处理

(一)预收款没有开具发票

依据财税〔2017〕58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1、预缴地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及财税[2017]58号相关规定,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外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预缴税款计算

(1)一般计税方式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简易计税方式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建筑服务业预收款增值税税务处理

3、预缴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4、预缴报送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在预计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预收款开具发票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收到预收款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在预收款开具发票的情况下,除了按上述预交增值税之外,应该在规定的征期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向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整理的关于建筑服务业预收款增值税税务处理的相关内容,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做账报税是必须掌握的工作能力,关注会计学堂,拓宽税务处理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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