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用于分配股东利润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应怎样作会计分录?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改变了用途,视为销售。
分录:借:应付股利(做股利分配时)
应付福利费(做福利分配时)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转出)
贷:库存商品
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应该是做福利发放给股东的。
分录:借:应付福利费(贷物)
贷:银行存款/现金

企业将自产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要不要交增值税?
税法上认定为视同销售,需要交纳增值税,并且计入纳税人的当期销售收入,价格上按照企业外卖价格核算。
请问企业以自产产品分配给股东应怎么入帐做分录?
税政法规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其中第6条明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企业发生上述销售行为时,会计上作销售处理,计算销售收入,并按税法规定交纳增值税。该批产成品分配给股东时属于会计销售业务,其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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