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购销合同中关联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应按购销金额0.3‰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通常应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合同所载金额是含税金额则需要按含税金额贴花,如合同所载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则不需按含税金额贴花。
会计学堂提醒您:1、印花税暂行条例并未明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为不含税金额。但实务中通常来说合同分别约定不含税金额和税额的,印花税以不含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2、有一些地方税务局对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含税做出明文规定的,应当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购销合同中关联企业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看完了会计学堂的上述分析,相信您这下明白了:营改增后购销合同中关联企业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按购销金额0.3‰贴花。初级会计师考试即将到来,您准备好了吗,您可以现在订购我们的考前试题演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