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2020-09-08 10:06 来源:网友分享
4867
银行汇票是一种支付票据,是种结算方便的票据.关于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的更多解答,会计学堂小编接着为您讲解,具体的相关内容小编已经整理在下文了,大家一定不要错过网上每天更新的海量资源!欢迎阅读!

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汇票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包括七个方面:

1、表明"汇票"的字样:

表明该票据为何种票据的文字记载.我国《票据法》规定,必须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用纸,否则票据无效.票据文句作为票据的标题,已经印制在票据的正面上方正中的位置上,出票人只要选择使用即可,无须自己记载.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是指出票人委托他人或者承诺自己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意思表示;支付文句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票据无效.

3、确定的金额:

票据金额是出票人记载于票据上要求付款人支付的具体数额.

a.金额必须具体确定,不得含糊,不得记载"人民币10万元左右".

b.票据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而且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c.票据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d.银行汇票除了出票金额外,在付款时还需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否则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e.利息的记载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影响票据金额的确定.

f.票据金额可以人民币记载,也可以外币记载.

4、付款人名称:

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也是理论上的付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是出票人,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承兑之前是关系人,承兑之后是主债务人.

二是指实际履行票据责任的人,也是实际上的付款人,不管主债务人对付款请求权的履行,还是次债务人对追索权的履行,只要是实际付款的,即为票据付款人

5、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是出票人在出票时记载的,接受出票人交付票据的人,是票据最初的权利人,是第一个持票人.

6、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是指记载于汇票上"出票日期"处的出票年月日.

7、出票人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行为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扩展资料:

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汇票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承担担保责任.

除了自付的汇票外,出票人一般都委托他人付款.但出票人对该汇票仍要承担责任,即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或者无法承兑、付款时(如付款人破产、被责令停止营业等等),出票人仍要承担票据责任,支付票据金额.

此种责任是一种担保责任.持票人 应先向付款人提出付款请求,在请求得不到实现时,再向出票人提出追索.

2.付款人取得承兑或付款的资格.

汇票一旦出票完毕,持票人即可以在到期后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付款人就可以承兑或付款.他取得了这种资格.

但是注意付款人并不因出票人的出票而必须承担承兑付款的义务,付款人如果和出票人订有委托付款协议,而又不履行协议中的内容,不承兑付款,他并不才承担票据责任,而仅需因票据资金关系中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对出票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收款人取得汇票上的一切权利.

汇票一旦出票完毕,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成为票据权利人,获得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包括两次请求权,第一次是付款请求权,第二次是追索权.收款人因为出票而获得这两项请求权.

特征

一、从当事人方面来看,汇票在出票时,其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汇票的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收款人是凭汇票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人.

二、汇票是委付证券,是一种支付命令,故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

三、远期汇票须经承兑.承兑是汇票独有的法律行为.它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种票据行为.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取代出票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四、付款日多样化.汇票除有见票即付的情况外,还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等情况.

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这个问题,小编作出了如上解答,表明"汇票"的字样,表明"汇票"的字样,确定的金额等等是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获取更多精彩的会计知识,敬请关注网站的更新.不知道的地方可以咨询疑问解答老师哦!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
  • 支票,汇票,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有哪些?

    你好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具体内容如下: (1)表明“汇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如果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换言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 (5)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6)出票日期。这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 (7)出票人签章。这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盖章。这一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说明。如果汇票出票人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无效。 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这是指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汇票除见票即付外,其金额一般是在签发汇票后一段时间才支付。 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这是从出票日作为起算日,直到汇票上记载的一定期间(如2个月)的末日为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于付款人承兑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如见票后3个月付款或承兑后6个月付款等。这里的起算日即是见票日。 (2)付款地。这是指汇票金额的支付地点。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付款人没有经营场所的,以其住所为付款地,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解释,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最后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日常生活居住地。 (3)出票地。这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的地点。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是指,如果这些事项不予记载,则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执行,票据不因该事项未做记载而无效。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为付款地、出票地。 (1)付款地。付款地是指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的地点,也就是本票债务人履行其付款义务的地点。有确定的付款地,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所以,票据法规定,本票上记载付款地的,应当清楚、明确。 如果本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这并不意味着本票无效。票据法对没有记载付款地的本票,规定了补救的途径,即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所谓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是指出票人经营其业务的处所,也就是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所在的处所。因为本票具有流通性,在本票载明的金额最终得到支付以前,本票可以流通到不同的地方,如果本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那么,到付款之时,就需要确定一个地点以进行支付,否则,当事人之间就容易在履行地上发生纠纷,影响本票金额的支付。由于本票是出票人签发并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付款的票据,所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出票地是指出票行为完成的地点,也就是出票人签发本票的地点。出票地表明了出票人在什么地方签发了本票,是表明本票真实、有效的证据之一。所以,票据法规定,本票上记载出票地的,应当清楚、明确。 如果本票上没有记载出票地,这并不意味着本票无效。票据法对没有记载出票地的本票,规定了补救的途径,即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是: (1)付款地。付款地是指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的地点。如果支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这并不意味着支票无效,即视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出票地是指出票行为完成的地点,也就是出票人签发支票的地点。如果支票上没有记载出票地,这并不意味着支票无效,即视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 支票,汇票,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有哪些?

    同学你好 (1)表明“汇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如果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换言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 (5)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6)出票日期。这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 (7)出票人签章。这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盖章。这一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说明。如果汇票出票人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无效。 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这是指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汇票除见票即付外,其金额一般是在签发汇票后一段时间才支付。 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这是从出票日作为起算日,直到汇票上记载的一定期间(如2个月)的末日为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于付款人承兑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如见票后3个月付款或承兑后6个月付款等。这里的起算日即是见票日。 (2)付款地。这是指汇票金额的支付地点。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付款人没有经营场所的,以其住所为付款地,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解释,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最后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日常生活居住地。 (3)出票地。这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的地点。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是指,如果这些事项不予记载,则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执行,票据不因该事项未做记载而无效。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为付款地、出票地。 (1)付款地。付款地是指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的地点,也就是本票债务人履行其付款义务的地点。有确定的付款地,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所以,票据法规定,本票上记载付款地的,应当清楚、明确。 如果本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这并不意味着本票无效。票据法对没有记载付款地的本票,规定了补救的途径,即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所谓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是指出票人经营其业务的处所,也就是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所在的处所。因为本票具有流通性,在本票载明的金额最终得到支付以前,本票可以流通到不同的地方,如果本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那么,到付款之时,就需要确定一个地点以进行支付,否则,当事人之间就容易在履行地上发生纠纷,影响本票金额的支付。由于本票是出票人签发并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付款的票据,所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出票地是指出票行为完成的地点,也就是出票人签发本票的地点。出票地表明了出票人在什么地方签发了本票,是表明本票真实、有效的证据之一。所以,票据法规定,本票上记载出票地的,应当清楚、明确。 如果本票上没有记载出票地,这并不意味着本票无效。票据法对没有记载出票地的本票,规定了补救的途径,即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是: (1)付款地。付款地是指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的地点。如果支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这并不意味着支票无效,即视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出票地是指出票行为完成的地点,也就是出票人签发支票的地点。如果支票上没有记载出票地,这并不意味着支票无效,即视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 票据行为—保证,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你好,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

  • 支票必须记载事项有哪些

    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1、出票人:即支票的发行者; 2、被出票人:即支票的受益人或收款人; 3、出票日期:即支票发出日期; 4、金额:支票的金额,可以是中文(如壹万贰仟圆整)或者英文(如Ten Thousand and Two Hundred Yuan); 5、签字:支票必须签字,即由出票人签名(一般是水印),写明出票人和支票发出日期; 6、记载方式:应当在支票上记载支票面额和收款人; 7、背书:支票上应当预留背书空白部分,以便支票持有人背书转让支票给另一人; 8、贴现日期:应当在支票上注明贴现日期,也可以不注明。

  • 老师,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有哪些,谢谢

    你好,票据记载事项具体包括:   (1)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得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等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未约定,按法定)例如: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等。   (3)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事项。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如: “不得转让”字样。   (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