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津贴免征个税吗

2019-09-02 12:52 来源:网友分享
1996
对于出差人员来说,了解差旅费津贴免征个税的知识是很有必要的,企业差旅费津贴是指企业员工因经营需要而出差办理与企业经营有关事项所享有的住宿费、交通费和伙食费等补贴.那差旅费津贴免征个税吗?会计学堂小编来为你详细介绍,具体内容看下文!

差旅费津贴免征个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中,根据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按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可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

虽然以上规定明确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各地对于企业差旅费津贴至今没有明确的标准,所以,如何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直困饶着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

大连市地税局2003年以大地税发[2003]222号文件明确,境内、外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纳税人所在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规定的标准.没有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的,比照《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大财文字[1996]250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标准内津贴不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差旅费津贴免征个税吗

例:大连市某广告公司董事会决议规定了该公司差旅费津贴标准,规定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人员差旅费津贴为实报实销(分项目按职务定标准,高于标准自理,下同)以外每天补贴500元,副总经理以下职务人员出差津贴为实报实销以外每天补贴300元.

按大地税发[2003]222号文件规定,上述公司人员的差旅费津贴能否免纳个人所得税呢?

如果按文件字面解释似乎可以,但如果上述标准再高一些呢?问题又回到了税务部门,要判断标准的合理性,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呢?差旅费津贴问题的难点就在于对其合理性的把握,这对税企双方来说,都是一个难题.因此,某些地区因本地区未制定标准而不认可企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可免纳个人所得税,以防范税务风险.

建议:

1、各地区相关部门在对各行业差旅费情况充分调研和测算的基础上加快制定本地区企业差旅费津贴发放标准,企业发放差旅费津贴在标准限额内的免纳个人所得税,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董事会要制定本企业差旅费津贴发放制度,明确发放对象必须是因公出差人员,切忌大额发放和人人都有,避免被税局认定为以发放差旅费津贴名义变相发放工资性津贴.

3、企业差旅费津贴的发放要符合企业经营常规,要以出差途中的住宿、交通及伙食费等凭据和出差计录为依据,津贴按日计算发放的,按日发放金额以不超过日均工资额为限,以体现差旅费津贴发放的合理性.

以上是小编对差旅费津贴是否免征个税的相关解答,对于这篇文章你有不同见解的话也可以和我们交流!如果你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会计学堂在线答疑老师!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
  • 你好!差旅费津贴与工资一起发放免征个税吗???

    你好!你这个是有发票的吗

  • 差旅费津贴要征收个税不?

    你好,不征收的

  • 差旅费津贴标准到底有没什么标准?不征个税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到底是多少?

    "首先明确第一点,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政策,都没有制定过差旅费津贴的标准,也没有授权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制定此类标准。     其次明确第二点,国家和税务局并没有权力替企业制定出差人员差旅费标准,或者要求企业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公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按《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自主经营权不受影响。     差旅津贴是一项据实发生的补贴开支,只要税法不对其提出标准的要求,则不存在标准的问题,一切必须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当然,如果实际发生的金额不合理,税务机关也有调整的权力。     所以,当会计按公司制度计算差旅费津贴时,就肯定不会存在少缴税的问题,而只会存在税务机关核定征税的问题。涉税水平高的读者,读到这里,就可以完全明白后文的内容了,后文只是详细阐述。     当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就具体金额的合理性产生争议时,纳税人应该提供自己的合理性依据。如果税务机关对此有不同认定,则由税务机关行使其核定的权力。当然,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力的具体程序,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标准的经营情况下,企业支付差旅费津贴,必然依据经过测算的标准执行,既保障职工的利益,也求得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这一般会形成公司自己的差旅费标准制度。     所以,会计在对外支付时,应该严格执行公司的制度,制度本身就是差旅费合理性的证据。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税务机关在此事上的态度:他们对合理的差旅费标准,有一个自己的底线,当税企双方的标准差异过大,税务就会倾向于行使调整的权力了。     什么样的标准有合理性差旅费问题之所以是难题,就在于其合理性难以把握,对税企双方来说,都是一样的难题。     合理性原则是指符合商业活动常规,并不以避税为主要目的。例如,员工出差一天补贴金额甚至高于其一天的工资,这就是明显的不具合理性。当然,再进一步具体的争议,就得看双方如何博弈了。     只是我们需要明白,在征税问题上,税务的权力是很大的,税企就算对标准高低的意见达不成一致,税务也有权按其认定征税。纳税人如果对税务的核定有异议,可以按规定进行复议甚至诉讼。     大家需要注意和学习的,是具体的处理细节与风险细节。     例如,公司一直以来按每天200元的标准为出差员工发放差旅费津贴并未扣缴个税,此标准也是公司自己的制度标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会计按制度进行差旅费的报销和支付。可见,会计应该放心,就算有风险也与自己无关。     税务人员检查时认为,此200元的标准太高,不符合商业活动常规,虽然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但税务认为如此高的补贴有避税的嫌疑。最终,税务认为合理的补贴标准为每天50元。超过部分每天150元的补贴,要并入工资薪金补交个人所得税。     假设经计算,税务认为,检查期内,公司员工合计少扣缴个税2万元,要求企业立即补扣,并加收滞纳金、处50%即1万元罚款。     这样的税务处理有没有问题?     首先要明白的是,税务的核定权只是征税的权力。税务的核定的是差旅费津贴在计算个税时金额不合理,并不能证明公司的差旅费制度与实际发放是虚假的。     其次要明白的是,当税务计算少缴个税金额时,必须把相关应补个税的补贴并入发生月度的工资,分别计算当月应补的个人所得税,汇总后才成为个人应补的个税。本案例,我们假定2万元的金额计算是正确的。     再次要明白,200元每天的差旅补贴是公司的合法制度,差旅补贴不征个税是税收政策,所以,在税务机关正式下达核定的补税结论之前,公司计算并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正确的,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也是正确的。     所以,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可以,但罚款是错误的。整个涉税过程中,只存在税务核定权的实施,并不存在企业和员工违法的事实。不论是员工纳税还是公司扣缴,都不存在违法。不存在违法,则不可能存在罚款。     至于滞纳金。由于税务核定之前,会计按公司制度与税法规定扣缴个税是正确的,所以当初并不存在少缴税个人所得税、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现在要补税,仅是现在税务行使核定权的结果,所以,滞纳金只能从税务要求补税后限定的纳税时间开始计算,如果纳税人及时补了税款,则不会产生滞纳金。     所以,上例中,税务核定补税,是行使核定权的结果,是正确的。但罚款与加收滞纳金是错误的。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并没有一个税收政策上的标准来决定差旅费津贴水平。税务只能对企业的标准作合理性断定,并行使自己的核定权。不要小看这一看起来细微的差异,实际上差异非常大,表现在滞纳金和罚款上面。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进一步看出,税务的检查处理仿佛与公司没有关系。公司只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重新计算并补扣个税即可,税款的承担者是员工个人。对员工来说,这是税务局以核定的方式扣大家的钱,而不是公司所扣。所以,就算对税务的核定结果不认同,也与公司无关。     一方面,这个补税与公司无关,另一方面,公司可能要继续维持与税务的和谐关系,不愿意轻易与税务进行复议之类的争议。所以,应该把情况告诉员工,员工不服的话,让员工去自己邀约组织去行政复议及维权。     总结一下。     一些会计人员面对差旅费津贴不扣个税时,往往会担心、纠结:“没有发/票,难道公司规定是多少就是多少”     实际上大可不必太担心,应该严格按公司制度、税收政策,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税务人员如果不认可公司制度中差旅费标准的合理性,是税务人员的一项权力。公司可以进行申辩,由税务来作最终的决定,只涉及补税,并不涉及滞纳金与罚款。     如果员工不认可税务的认定,由员工自行决定去复议,与公司无关。     我们很多时间,其实是没有按照正确的方法来理解涉税事务,没有按照正确的方法来进行维权处理。而是被大量的认识误区随意驱赶。"

  •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哪些?差旅费津贴、差旅费补贴、伙食补助、住房津贴、电话费津贴、岗位津贴、医疗费等等哪些可以不计征个税

    您好,差旅费补贴,住房公积金可以不计征个税,其他的需要计征个税的。

  • 差旅费津贴不征税有限额要求吗?

    您好 各地有差异,执行当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