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

2019-05-13 17:2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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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储存过程中,由于天气、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存货会出现变质、损坏等。这些属于存货的正常损失。如果是由于管理不善、人为的破坏、偷盗等原因,导致存货发生损失,属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应该如何核算?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

对于大多数的生产企业来说,存货是企业生产制造及销售过程中最主要的基础物料,在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中,不可避免要发生存货损失,笔者就存货非正常损失有关增值税税务筹划问题进行一些讨论。

对非正常损失存货进行账务处理,关键是正确计算其涉及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方式不同,非正常损失存货可分解为三种典型情况:不含运费的原材料、含运费的原材料及产成品、半成品。企业非正常损失存货,有时是上述一种情况,有时是几种情况的组合。因此,只要对上述三种典型情况的账务处理明确,在对各种形式的非正常损失存货进行账务处理时,就能符合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原材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账户一并处理。属于收发计量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在扣除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7360

其他应收款2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9360。

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货物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的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看完上面的文章,相信大家对存货非正常损失有了更多的理解,以后在工作中可以更好的运用存货知识为企业服务。如果还有想要咨询的问题,欢迎到会计学堂官网,联系我们的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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