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相关法务与税务处理

2019-04-25 14:5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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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相关法务与税务处理,投资者撤回或减少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在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进行撤回的一种经济行为,两种撤资或减少投资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税务处理有差异。详情请看会计学堂小编下面的文章。

投资者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相关法务与税务处理

答:投资者撤回或减少投资包括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和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两个方面。以上两种撤资或减少投资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税务处理有差异。在对撤资或减少投资进行税务处理时,必须与其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匹配。

一、投资者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相关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就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对投资者撤回或减少投资作出决议是股东大会的职权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基于此规定,减少投资或撤回投资必须要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而且需要经过工商部门变更工商和税务登记,才具有法律法律效率。

二、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在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投资或减少投资的行为,也经常出现个人投资者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商业行为。对此两种商业行为,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笔者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研究。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此条款需要纳税人把握以下4个方面:

1、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少的三种模式。

第一,转让股权。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与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转让价款不得减去其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份额。

第二,被投资企业清算,企业股权消亡。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允许在剩余资产中扣减其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第三,减资分配。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前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扣减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明确比照企业清算。

例如,A公司2014年以1000万元注册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2015年1月年经股东会决议,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资,A公司分得现金2500万元。截止2015年年底,M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按照A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计算,A公司应该享有900万元。

因此,A公司股权撤资所得=2500-1000-900=600(万元)。

2、扣除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额只能按照注册资本比例,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分红比例。尽管新《公司法》规定,企业章程可以规定投资者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但是为了使得政策更加具有刚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明确,必须按照“注册资本比例”来扣减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3、扣减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份额,不考虑该留存收益是否缴纳过企业所得税。

虽然政策的出发点是因为企业留存收益是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所以为了避免重复纳税,允许企业在分回资产中扣减。但是,实际上由于企业三种原因的存在,使得企业留存收益未必和已纳税款完全对应。一是纳税调增。会使得缴税多,而扣减的留存收益少,企业吃亏了。二是纳税调减。会使得缴税少,而扣减的留存收益多。三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企业会计利润和已经缴纳过的税款完全不成比例,例如企业留存收益为1000万元,实际上该企业核定征收只按照300万元所得额征收过税款,此时依然按照1000万元扣减留存收益,显然企业占大便宜了! 

4、如果撤资分回的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必须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得。

例如,A公司投资M公司,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占M公司30%股份。截止撤资时,M公司累积留存收益为3000万元,其中A公司按照注册资本份额享有900万元。A公司撤资时分得一栋物业,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评估市价为2500万元。此时,首先要对分得物业部分做视同销售处理,确认利润500万元,然后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处理,计算如下:

第一步,确认销售所得500万元,同时增加利润500万元,增加税后利润为500×(1-25%)=375万元。A公司享有3375万×30%=1012.5(万元)。

第二步,确认撤资所得。2500-1000-1012.5=487.5(万元),而错误的做法是:2000-1000-900=100(万元)。

投资者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相关法务与税务处理 

个人终止投资经营的税务处理?

答:(一)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公告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公告第67号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税务处理

1、自然人投资于公司制企业并转让股权的税务处理

自然人投资于公司制企业并转让股权时,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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