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收入应如何确认与计量

2019-04-18 19:1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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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准则发生变化。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重新编写。新收入日准则不是按照具体的的交易形式: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确认收入,而是统一按照收入确认模型核算收入,以下我们的主角是合同收入应如何确认与计量。

合同收入应如何确认与计量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注意与利得的区分)

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转让这些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转让商品按照新的准则规定,既包括商品又包括提供服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客户、合同、收入。

收入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

 合同收入应如何确认与计量

1.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可验证的形式(如隐含于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等)。

识别与客户的合同:有没有合同、一个或多个合同、新合同还是老合同。

2.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企业应当将下列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1) 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务的组合)的承诺。

(2)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3. 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例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确定交易价格。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假定将按照现有合同的约定向客户转让商品,且该合同不会被取消、续约或变更。

4.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当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时,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单独售价即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

5. 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选取恰当的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综合分析控制权转移的迹象,判断其转移时点。

合同收入应如何确认与计量?以上就是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是需要跟着新政策不断学习的行业,所谓活到老学到老。在这个行业尤其重要。如大家还有疑惑,请在线联系会计学堂的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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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请问这个合同应该如何确认收入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201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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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对方收取的名目为技术顾问费,合同条款中无明确约定确认收入时间及标准,应按何种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合适

    那就按照收到款时间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