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特殊销售行为

2019-04-17 14:0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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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特殊销售行为是税法中较为重要的一方面内容。它的税务处理与规定与一般销售行为相比较为特殊,为了帮助大家更好记忆特殊销售行为相关的内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相关规定,会计学堂小编对增值税中的特殊销售行为及相关税务处理总结如下:

增值税特殊销售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相关规定,增值税中的特殊销售行为及相关税务处理如下:

1.采取折扣折让方式销售

 (1)折扣销售

 (2)销售折扣

 (3)销售折让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除外)。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还本销售

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销售

以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

以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处理

 (1)单独记账、没有逾期,不征税

 (2)逾期(合同约定或以1年为限)则征税

注意:押金为含税收入、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3)啤酒、黄酒按上述规定处理,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一律并入销售额征税

6.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

自2013年3月1日起,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7.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

因服务中止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

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8.其他注意

 (1)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机场建设费.

 (2)客运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3)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增值税特殊销售行为

销售自用旧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2014年7月1日以后对外销售,3%征收率减按2%征增值税,增值税额=销售额*2%/(1+3%)

2、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抵扣过进项,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投、分、送),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4、营改增纳税人:销售已使用的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3%征收率减按2%征增值税。销售已使用的已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

上文对8项增值税特殊销售行为的内容与税务处理做了总结介绍。营改增以后,特殊销售行为相关的内容与税务处理规定较多,大家要注意在实务工作中的应用。当然如果记不住也可也点击小窗口,寻求金牌答疑老师的服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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