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收入确认条件有哪些?

2019-04-07 10:3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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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人认为收入确认就是钱收到手了,但是在会计准则上对于收入确认并没有那么简单的,是有规则确定的。那么房地产行业收入确认条件有哪些呢?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会计学堂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房地产行业收入确认条件有哪些?

企业会计制度》对于收入的确认原则,作了如下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原则与其他企业并无差别。

房地产行业收入确认条件有哪些?

 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有哪些特征?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项目开发建设周期较长,一般会跨越多个会计年度。这是由房地产开发的性质决定的,一个项目从立项审批、取得土地使用权到开工建设乃至项目建成,少则需要一两年,多则三四年甚至更长时间。

2、房地产属资金密集型行业,投资大。为了筹集资金,房产销售往往采取预售方式,即在商品尚未建造完成时向客户收取价款。由此形成商品交付与收款存在较大时间差异。

3、产品成本计量相对滞后。一方面由于项目施工与其成本决算往往存在时间差,导致成本计量落后于形象进度;另一方面,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往往落后于商品房的建设。特别是“大盘”项目在实行统一规划、滚动开发的情形下,往往存在一期商品房已经交付入住,而花园、会所等公共配套设施可能尚未完成甚至尚未开工的情形,导致项目成本无法得到准确的计量。

房地产行业收入确认条件和会计准则中的收入确认条件是差不多一样的,但是也有另外一些特征也在上文中给大家整理出来了。看到这里,小伙伴们对于房地产行业收入确认条件有哪些都了解清楚了吗?学习财务知识需要良好的环境和专业的指导,会计学堂为每一位学员量身定制学习计划,帮助大家高效学习,快来会计学堂官网咨询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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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比如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至于事业单位的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主要是以下方法: 1、经营收入所采取的核算方式是非独立性的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从上级单位领取一定的物资、款项从事业务活动,不独立计算盈亏,把经济业务资料报由上级进行会计核算,也就是非独立核算,这些收入作为经营收入处理。 2、经营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所得。 例如,科研单位对社会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而科研单位为有关单位提供科研服务取得的收入,只能作为事业收入,不能作为经营收入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在实际收入时才入账,这就大大简化了会计核算工作,使当期确认的收入更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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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至于事业单位的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主要是以下方法: 1、经营收入所采取的核算方式是非独立性的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从上级单位领取一定的物资、款项从事业务活动,不独立计算盈亏,把经济业务资料报由上级进行会计核算,也就是非独立核算,这些收入作为经营收入处理。 2、经营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所得。 例如,科研单位对社会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而科研单位为有关单位提供科研服务取得的收入,只能作为事业收入,不能作为经营收入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在实际收入时才入账,这就大大简化了会计核算工作,使当期确认的收入更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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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上述表述实际上包含了三个前提条件:发生应税行为%2B收到钱或是签了房屋销(预)售合同而且合同上注明了付款日期(未注明的,按交房日),当然还有一个情形就是开了票给客户,当然咯,这里的发票指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预征阶段的零税率普票)。   所以这里存在着几个重要的业务节点:   ①应税行为发生日;   ②收钱日;   ③售房合同上注明了应付款时间(区分实际付款时间);   ④合同上未注明付款时间的,看实际交房日(权属转移);   ⑤开具增值税发票日   大家记住这几个时间点,咱们后面用得上。   什么是应税行为   应税行为,就房地产企业而言,咱们翻译成乡间土话,大概包含了三层意思:   1、买卖双方签署了售房合同,并且合同中约定了交房时间;   2、实际交房;   3、办结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   从民法的角度出发,对于不动产的物权固定需要通过权属登记才能生效。但是税法和民法那是两个体系,不能混淆。从税法来说,只要合同一签订,经济行为随即发生。如果售房合同中约定了交房时间,只要这个时间一经过,就能认定为已经发生了应税行为。当然,实际交房也好,办结权属登记也罢,很明显是发生了经济行为的明证,因此后两个行为动作被界定为应税行为的发生,更是毫无争议。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6510 时间:2022-03-08 二、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问题集》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在具体交房时间的辨别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以交房时间作为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可以解决税款预缴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明确的问题;   二是可以解决房地产公司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发生时间不一致造成的错配问题(如果按收到房屋价款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形成前期销项税额大、后期进项税额大、长期留抵甚至到企业注销时进项税额仍然没有抵扣完毕的现象)。   三是可以解决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与实现的收入匹配的问题。

  • 会计商确认收入条件有那些?

    您好,满足5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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