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吗?

2019-03-19 14:4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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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都提倡循环使用,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会处置自己的闲置物品,特别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但是既然是销售就难免会涉及到增值税的缴纳,今天小编就想问大家一个问题: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吗?接下来我们来分别分析一下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吗?

1、一般纳税人,(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个人包括个体户和其他个人,这里的个人仅指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户。个体户属于单位,通常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吗?

以旧换新销项税额计算

(1)一般商品以旧换新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

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其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税法中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该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换出的作为销售,换进的作为购进,购进的如果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反之则不能抵扣,以不扣减旧货物的销售额作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吗?”一题的解答,我们要分三种情况分别讨论,增值税肯定是有所减免的,我们将具体的减免政策已经列举如上。此外讲述了以旧换新销项额的计算,若您还有其他财税问题,欢迎联系我们会计学堂的专业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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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举例说明一下,两者的不同情形处理 2017年11月份某市税务机关在评估该市一家一般纳税人电器生产企业增值税税负情况时,发现该企业竟然存在增值税适用税率错误的情况,出售的已经使用过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等40万元全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导致少缴增值税近6万元,会计人员的解释是本以为属于销售旧货行为,因此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税务机关耐心解释了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在增值税征收上的不同,并及时要求企业补缴了少缴的增值税近6万元,并处以相应罚款。 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截然不同 (1)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经营旧货是指经营者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购已使用过的物品(包括使用方作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处理的物品)在对外出售,比如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企业; (2)旧货是物品的使用人、销售人不是同一个人,一人使用,一人销售,但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物品的使用人、销售人是同一个人; (3)销售旧货,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但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固定资产外),一般纳税人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销售旧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B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注:固定资产中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从2013年8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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