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是税收优惠?还是天坑?

2018-01-02 11:3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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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让更多的会计人员了解更多的税务问题,小编现在要来给大家介绍关于“不征税收入,是税收优惠?还是天坑?”的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帮助!具体详情欢迎阅读下文内容!

不征税收入,是税收优惠?还是天坑?

不征税收入,是税收优惠?还是天坑?

不征税收入很多小伙伴都不陌生,即使没有接触过也应该听过。那么不征税收入一定对企业有利吗?还真不一定,如果玩不好,不征税收入会成为一个天坑。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不征税收入的文件,了解一下几个关键点: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9月7日

这个文件的关键几个点,第一不征税收入要符合财政要求;第二财政要有专项资金管理文件;第三该专项资金必须单独核算;第四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再所得税前扣除,各类折旧和摊销也不允许再税前扣除。这是最关键的几个重点。

个人觉得如果玩不好,不征税收入就会成为天坑,让你在日后税务稽查过程中尝尽苦头。特别是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比较大的情况,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不如将该收入直接计入应税收入。有些企业在取得不征税收入,政府财政补助时为单独立项核算,未单独开立银行账户核算资金收付,不征税收收入百分之百成为自己挖的坑。我们先看一个真实的栗子:

某房地产公司在2014年参与了政府规划的文化产业园建设,政府财政向其拨款3000万用于土方开挖;另外向其拨付了一笔奖励金500万以建设市政广场、基础设施的名义,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同时签订了一项土地出让协议,协议中约定该地产公司以每亩50万的价格购买政府规划的100亩土地,超过100万/亩的部分政府以优惠政策返还,用以支持该公司对文化产业的贡献,最终以100万/每亩买下,政府返还了5000万元。2017年6月国税局在稽查时,认定政府拨付的8500万款项,该企业不得认定为不征税收入,应该补交企业所得税并处罚滞纳金,请问该如何应对?

首先应该捋清楚以下六个问题:

1、是否属于税务法规认可的“专项资金”条件?

2、如果税务认可此为“专项资金”,那么专项资金的用途是否正确?

3、符合专项资金要求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否在以往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用于该专项资金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资产折旧,是否在以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专项用途资金,是否在过程中混作他用?

6、税务局之如果不认可该专项资金创造的收入为不征税收入,有可能是因为:这类收入必须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资金,不能混作他用;批准级别是国务院,地方政府委托代行职能的专项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应视为应税收入。

从财税2011年70号文税务文件中可以判断,只要该房地产企业对于土方开挖的3000万财政拨款做到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且政府有明确的专用资金管理办法,此笔可以认定为不征税收入。此后的奖励金和土地出让金在税务角度上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优惠,不属于专项资金,但是也属于财政拨款,只要政府预算中包含了这两项拨款,并且有专项管理办法,有相应的拨付文件,也可以争取认定为不征税收入。但是奖励金和土地出让金认定为“不征税收入”的胜算不大,预计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如果政府出面协调,出具相应的专项管理办法,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预算证明,也许在与税务局谈判时能有所帮助,即使无法避免补交企业所得税,滞纳金或许可以免除。关键在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拨付文件、单独核算、专款作用、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在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没有扣除,该不征税收入和对应的成本费用都单独立项核算了,政府部门愿意出面协商,还是值得一谈的,否则这个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就是典型的天坑。

如果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在会计上该如何做账务处理呢?

1、如果属于国家投资,应当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

2、如果该项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处理应当作为负债,计入借款或其他应付款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借款或其他应付款。

3、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会计处理作为损益,原来有计入补贴收入的,现在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税收优惠?还是天坑?我们已经给各位介绍完内容了,希望大家读完文章后有帮助!如果你们还有其它疑问想咨询我们,欢迎咨询我们的老会计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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