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常见情形有哪些
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七类: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购进货物或服务专用于职工福利、免税业务等,需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额。
2、发生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导致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违反法律法规被没收、销毁,相关进项税额需转出。
3、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将购进货物用于自建房屋等不动产在建工程,改变原应税用途。
4、购进特定服务不得抵扣:包括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需全额转出。
5、兼营项目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或免税项目时,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部分: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免税/简易计税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固定资产/不动产改变用途或损失: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动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发生非正常损失时,按净值计算转出:
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
6、其他情形:如收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退货或政策调整导致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处理怎么做?
1、企业发生需要转出的款项时:
借:库存商品(或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期末进行增值税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是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及其他原因时,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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