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初始直接费用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初始直接费用需纳入使用权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具体步骤如下:
1、初始确认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需将初始直接费用(如律师费、评估费等)与租赁负债的现值合并计入使用权资产。会计分录示例如下:
借:使用权资产(含租赁负债现值+初始直接费用)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可抵扣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后续租金对应税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含税应付租金总额)
银行存款(支付的初始费用)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使用权资产。
2、后续分摊与折旧
融资费用分摊:每期按实际利率法确认财务费用,计入利润表。
使用权资产折旧:按租赁期与资产使用寿命孰短原则计提折旧,分摊至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什么?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指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行为。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方式,其特点包括:租赁期较长;租约一般不能取消,且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优先选择廉价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
融资租赁的种类包括:
1、简单融资租赁,承租人选择风险评估后的租赁物件进行租赁。
2、杠杆融资租赁,由租赁公司作为主干公司提供杠杆行为的租赁。
3、委托融资租赁,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租赁。
4、项目融资租赁,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进行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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