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界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是多少?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计征,大城市的定额税率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的定额税率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的定额税率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定额税率为0.6元至12元。
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的内容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界定怎么定?通过上文小编老师引用税法政策内容的解读,相信目前国内很多情形下的土地使用税的义务缴纳人应该都比较清楚的,这一点相信学员们应该都是比较认可的;另外,如果税务人员在现实的工作中真有遇到上文没有提及到的情形,不确定纳税义务人是谁的话,那么小编老师倒是欢迎你们可以带着问题来这里找会计老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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