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税务备案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需要事先备案。
政策依据与办理方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已取消事前备案要求,改为“留存备查”制。具体流程包括:
自行判别:企业根据实际研发支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申报享受:在年度汇算清缴或预缴申报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直接享受优惠。
留存备查:企业需保存研发项目立项决议、研发费用辅助账、委托研发合同等资料备查,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后10年。
留存备查资料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有哪些?
研究开发费用即使已符合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的要求,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所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及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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