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豁免中短期租赁与低价值租赁的并行适用规则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通常应低于4万元人民币。
如果承租人选择了豁免“上表”,在会计处理上与原租赁准则相同,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使用原则:
短期租赁期需要考虑续租选择权,终止租赁选择权等问题。
1、低价值资产必须是一项单独的租赁;
单独的租赁,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① 承租人能够从单独使用该低价值资产或将其与承租人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
② 该项资产与其他租赁资产没有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2、低价值资产租赁的标准是一个绝对金额;
不需要考虑承租人规模、即不考虑该资产对于承租人或相关租赁交易的重要性。
也就是无论是资产几百亿的大企业,还是资产几十万的小公司都一视同仁。
3、租赁资产价值的评估是在全新状态下的。
短期租赁会计分录怎么入账?
以短期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属企业的财产,不能作为自有固定资产核算,而仅通过设置“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簿”进行登记。每月或每年支付租金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租金等
贷:银行存款。
租入固定资产是向外单位租赁取得使用权,并须支付租金的固定资产。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属本企业所有,因此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为了反映固定资产的租入、使用和归还情况,企业一般设置“租入固定资产登记簿”进行记录。每月或每年支付租金时,通过“管理费用——租金”等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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