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
抵押权设立的时间因抵押财产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些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因此,对于不动产抵押权,其设立时间为办理抵押登记之时。
二、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对于动产抵押权,其设立时间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时,而非登记之时。但请注意,如果未进行登记,该抵押权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人是什么意思?
抵押权人是指取得抵押物抵押权的人,一般是指债权人。当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抵押物便会转移到抵押权人手上。依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是为债务进行担保的方式之一,进行抵押时抵押债权人和抵押债务人双方要互相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债务人需在不动产中心对抵押合同中的押品进行抵押登记。
相对于一般债权而言,抵押权人有顺序利益的保护,即享受同一抵押物价款的有优先受偿权。但就各抵押权人相互之间又有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问题。根据近代各国民法理论与实践,所谓抵押权的顺序,指就同一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其解决的是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间的相互关系问题。
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通过上文相关财务资料的学习,小编老师认为大家对此不动产和动产抵押权时间设立的知识都是有所了解的,抵押权方通常指的就是取得抵押物抵押权的人或者企业,并且在抵押权的设立过程中,小编老师认为学员们则是需要根据资产性质来操作的,如果对于抵押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知道该如何处理的,那么小编老师倒是建议你们可以来本网站上免费搜索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