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减免税

2024-12-25 13:0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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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减免税?按照国内相关税法的规定,在企业申报纳税的时候对于一些符合减免税政策标准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的时候则是可以减免税收的;但是并非所有的情况下企业的报税都是可以减免的,有些情况下是可以,有些则是不可以的。小编老师已经整理好关于企业减免税收情形的知识给大家,也建议你们可以来阅读下述文章试试,对你们理解肯定有用的。

什么情况可以减免税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减免税款:

一、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情况: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同样可以根据上述法条享受税收优惠。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等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同样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等,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什么情况可以减免税

减免税款最终转到哪个科目?

需要结转到未交增值税,即扣除减免税款以后的实际应交增值税。

首先做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

再做月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什么情况可以减免税?通过上文提及到相关会计知识的学习,关于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减免税收的情形,小编老师在上文中都有简要阐述的,其实这些只是对于会计人员来说都是必备的知识,特别是企业负责纳税的会计从业者;当然,如果大家在申报纳税的过程中遇到什么不懂的问题,那就来本网站上找会计老师进行提问,会有很多专业的会计老师负责给你们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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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房产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减免税,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申报房产税时有这个模块---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不同减免性质代码的房产应当分行填表。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的情形   在本市缴纳房产税的单位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本公告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一)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并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且房产闲置不用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当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应缴纳的房产税。   (二)因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   “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   (三)承担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电、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并执行《上海市定价目录》中的政府定价,且发生亏损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按照执行政府定价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减免亏损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   (四)从事救助、救济、助残、教科文卫、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的非营利组织,且发生亏损的。   “非营利组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财税部门认定的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五)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及各类国家级、市级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平台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发生亏损的。   相关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产业政策确定。   上述第三、四、五项情形中,“亏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亏损”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亏损”,即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因第三、四、五项情形减免的房产税税额,不得超过减免年度的亏损额。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的情形。   二、不得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的情形   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   (一)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即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能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需提交的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四)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   1.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纳税人房产闲置不用情况等资料;   2.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情形的,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区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说明或保险公司理赔凭证资料,纳税人申请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情况等材料;   3.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情形的,应提供执行《上海市定价目录》中的政府定价、从事相关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资料;   4.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应提供亏损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四、其他事项   (一)房产税困难减免按年核准,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准。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核准。   (三)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困难减免情形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优惠的,税务机关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什么情况可以用加记抵减

    您好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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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   ①2008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相关规定:按照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即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③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④销售其他情形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销售旧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该货物自己并没有使用过,一般是以经营为目的,主要是针对旧货经营单位。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B3%)   应纳税额=销售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