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亏损后第一年出现盈利需要计提盈余公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盈余公积是指从本年度盈利中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一种公积,通常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比例为10%~20%。
在亏损后第一年出现盈利时,应当计提盈余公积,以偿还前期未准备的亏损或积偿款等。亏损期间的未准备的亏损和累计亏损、未准备的积偿款等,应当在企业盈余公积中先行收回,在收回以后才能归入所有者权益。
此外,根据《会计准则》第七号规定,计提盈余公积时,有一定的限制,即盈余公积不得高于当期净利润的50%。如果净利润超过了计提盈余公积的50%,则超出部分可以利用于其他用途,如发放津贴、发放奖金等,但不能归入所有者权益。
以上就是亏损后第一年出现盈利需要计提盈余公积的情况。拓展知识,根据《会计准则》第五号的规定,对于具有两年以上连续亏损的企业,需要考虑其未来可能出现的解决方案,具体方案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