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2023-06-22 20:0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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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是当原委承担人无力履行有关义务时,由公权力机关指定第三人代为承担该义务的一种行为。规定的条件包括:原委承担人无力履行义务,被指定代理人有足够偿付能力,代位权行使事实不违反公权力机关规定,以及不损害有关税收、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民法通则》也对代位权行使有具体的规定。

规定的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行使是指当原委承担人无力履行有关义务时,由公权力机关指定第三人,代为承担该义务。

规定的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

1、原委承担人已无力履行义务;

2、被指定的代理人偿付能力足够;

3、代位权行使的事实并不违反公权力机关的规定;

4、有关税收、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不被侵害。

同时,公权力机关在指定第三人的时候,不得指定无能力担保权的人,也不得指定担保义务明显超出原义务范围,以及明显不符合廉正、公平原则的。

具体的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因法律、行政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一般来说,代位权行使的条件除上述特殊条件外,还可能包括被指定代理人有能力履行相应义务、将履行义务所受的收益不超过担保的范围等条件。

拓展知识:

关于代位权行使的要求,《民法通则》中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当原委承担人无力履行义务时,公权力机关可以指定第三人代位行使权利,或者代他人支付债务。由此可以看出,《民法通则》对代位权行使的诉讼要求是十分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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