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信用代码证取消了吗?

2023-04-08 10:2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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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发布新的个人机构信用编码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商业银行和社会信息机构不再使用机构信用代码证,不再为机构及其责任人提供贷款和存款服务,以此来改善个人机构信用管理体系以及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控制社会信息化服务的不良影响。此举将推动企业公众信任和投资者信心的建立,以及更有效的风险控制和风险教育,为企业生产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可持续性提供更好的保障。

机构信用代码证取消了吗?

机构信用代码证取消的消息最初于2020年2月22日被报道。这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基于新的个人机构信用编码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要求商业银行和社会信用机构不得使用机构信用代码证,不得为机构以及其责任人提供人民币存款和贷款服务。

据报道,这一要求是为了改善个人机构信用管理体系,进而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控制社会信息化服务的不良影响。根据这一要求,通过机构信用代码证获得的贷款或者其他金融服务,将不再有效,并及时取消该证件的有效性。

伴随机构信用代码证取消的还有一个更深远的影响,那就是机构的信用调查报告和评级服务将变得更加准确,而且可以帮助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责任感。此外,中央政府机构通过机构信用评级、信用保护等方式,将着力推动企业公众信任和投资者信心的建立,并且可以实现更有效的风险控制和风险教育。

从机构信用代码证取消一事可以看出,中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已经让有关部门加剧了金融监管力度,提升了监管的活力和效率,并强化了整个信用网的管理,以规范市场行为,抑制不良债务,遏制劣质流动性风险,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运用,从而使企业生产发展、金融市场的可持续性都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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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机构信用代码证是不是取消了?

    你好; 是的。取消了  这个证件了 

  • 机构信用代码证取消的相关文件是哪个? 不是组织机构代码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15〕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这一改革,可以进一步便利企业注册,持续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这是维护交易安全、消除监管盲区的有效途径,是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选择,对于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这一改革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这一利国利民的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二、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二)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要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准入。   2.规范统一。要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三证合一”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三证合一”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   3.统筹推进。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改革步骤和基本要求   (一)改革步骤。   现阶段,已试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三证统发”登记模式改革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核发一照、一照三号”登记模式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继续试点;支持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率先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改革试点。各地区要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做好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改革各项准备工作,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后,2015年底前在全国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二)基本要求。   1.统一申请条件和文书规范。要以方便企业办事、简化登记手续、降低行政成本为出发点,按照企业不重复填报登记申请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依法梳理申请事项,统一明确申请条件,整合简化文书规范,实行“一套材料”和“一表登记”申请,并在“一窗受理”窗口公示申请条件和示范文本。   2.规范申请登记审批流程。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要求,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公示、发照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一个窗口”统一受理企业申请并审核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实现数据交换、档案互认。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简明易懂的“三证合一”登记办事指南,明确企业设立(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   3.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适应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快推进“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模式,方便申请人办理。要坚持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坚持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登记企业的基础信息。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4.建立跨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要加大信息化投入,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公示、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三证合一”网上办理。   5.实现改革成果共享应用。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实行更多证照合一的,只要与本意见的原则和要求相一致,都可以先行先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予以认可和应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领导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工作责任,为顺利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经费保障。要加强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跟踪了解和检查指导,加大统筹和督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协同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原发证照换发工作,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过渡期相衔接,变更换证不能收费。过渡期内,原发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强化法制保障,认真梳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努力使“三证合一”涉及的各个环节衔接顺畅,保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 请问机构信用代码证,目前是不是已经取消了

    是的,现在已经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了嘛

  • 老师,组织机构代码证是不是跟信用机构代码证不同,组织机构代码证跟营业执照合并了,信用机构代码证还在是吗,信用机构代码证是哪个机构发的?

    你好,嗯嗯,是不同的呢,信用代码证是银行发的呢,

  • 老师,机构信用代码证,已取消。是否有文件?

    你好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文件,对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作了总体规划和部署。(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随后于9月16日下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4号)文件,对我市贯彻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作出明确部署,要求“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颁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待国家作出相关部署后再推行。”国家质检总局于9月24日下发《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质检标函〔2015〕538号)文件,对涉及质监系统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改革工作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地质监部门要尽快完成从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从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要积极配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中的原组织机构代码和名称等相关信息,切实做好存量组织机构代码向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转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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