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行使、行政职权应当以宪法、法律和法规等法律规定为依据,遵循合理原则,做到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合理有序。即要求行政机关不能超越职权,不能滥用职权,不能排斥法律,不能以差别对待,不能以情绪做决定,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表明利用法定权限,以解决实际需求,并充分照顾有关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行政合理性原则包含了许多可操作性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不以差别对待,不要以个人喜好或情绪做决定,要在遵守所有条件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去实施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来操作,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公正的原则来操作,以及事先确定行政决策的范围、具体的操作过程。
拓展知识: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科学施政,也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以偏见处理,不以情感做出决定,以科学的分析计算、系统计划,满足公众的需求。可以说,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改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必须以宪法、法律和其他规章为基础,牢牢把握行政的合理性,才能完成科学施政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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