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有哪些

2021-12-14 09:3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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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有哪些?通俗来说,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就是要出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的,具体的管理人员的规定资料小编老师已经整理好在下述文章中,希望你们都可以来认真的学习,对你们学习勤勉义务的资料是有所启发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有哪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有公司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有哪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有哪些?通过上文小编老师整理的相关资料后,学员们应该都非常的清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是什么,并且对此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都是有所了解的,如果你们觉得上文内容中小编老师讲解的资料有误,不妨来本网站上进行免费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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