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学历教育免征增值税的情形

2019-12-30 11:5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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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学历教育免征增值税的情形,我们的工作中时常遇到这种情况,有很多会计朋友不知道,会计学堂小编认为这两者存在联系但不是一样的,小编在文中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详情请看下文,希望通过本文能给你带来帮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提供学历教育免征增值税的情形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之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学历教育免征增值税: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提供学历教育免征增值税的情形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历教育

(一)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二)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提供学历教育免征增值税的情形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看完本文你知道了吗,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要及时纳税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什么问题,欢迎咨询会计学堂在线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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