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2019-07-29 10:0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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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有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小编已在文中为大家整理出来了,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全文。

营改增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八种业务需要视同销售: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本次营改增,《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纳税人发生以上业务,应按照规定视同销售。

营改增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对外捐赠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怎么做?

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下面以案例来分析。

例:某家具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课桌)500 套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100 元,产品成本80 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48500

贷:库存商品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

1. 会计上按成本转账。

2. 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0000 元,视同销售成本40 000 元。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48500
元,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针对营改增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的这一问题,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作出了相关规定,有八种业务是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上文中已为大家列举出来了,更多内容详情请关注会计学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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