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简易计税

2019-06-19 08:2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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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是增值税的一种纳税人,增值税缴纳的时候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也可以选择简易征税方法,不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简易计税是怎样的呢?

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简易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属于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出租其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简易计税

简易征税如何操作

一、税率

(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11%。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二、预缴税款和纳税申报

(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除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发票开具

(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详细介绍了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简易计税怎么缴纳,也介绍了简易征税如何操作。作为一名一般纳税企业的会计人员,一定要明白,企业在出租不动产的时候,是可以选择简易征税的,简易征税的操作方法如本文所示。如果你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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