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2019-06-11 09:4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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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分会计人员,很少接触涉及跨境应税的企业,对于跨境应税行为是否征税也不是很清楚。所谓跨境应税服务免税是企业给国外提供专门发生在国外的行为,收到的钱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跨境免税是国家给的优惠政策,我们一起看看相关的规定吧。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一般情况下,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

境内单位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完全在境外消费指的是: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不免征增值税的8种跨境应税行为

  一、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二、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三、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四、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五、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

  3.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

  4.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

  六、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不动产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

  (3)拍卖境内货物或不动产过程中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

  (4)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务。

  (5)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

  七、下列情形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2.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境内自然资源相关。

  3.所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与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相关。

  4.向境外单位转让在境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

  八、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以上是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相关内容,希望同过文章能让您对于跨境应税应为免征和不免征增值税的情况有个了解。如果您还有什么会计方面的问题,可以在线咨询会计学堂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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