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三)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
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主要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复印件;(五)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六)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提供);(七)银行账户开户核准通知书;(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国家对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条件是如何规定的?去办理免税的时候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作为财务的你,一定要清楚的知道哦,一是可以给企业节约费用,二是不要白跑税局一趟,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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