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手续费应如何使用?
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以国税发[1995]065号明确:“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支出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另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3月16日以国税发[2001]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处处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问题的通知》明确,“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得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关于个人所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的代扣手续费应该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手续费应如何使用?上文介绍了关于代扣代缴手续费的问题国税有明确的相关规定该怎么做,大家参考相关规定来做即可,企业所得税的手续费问题也介绍了一下,还有疑问的,可以点击窗口咨询在线老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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