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初建账企业员工押金如何做会计处理?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筹建期没有具体明确的界定。
但是,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因此,对于期初建账企业员工押金,则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押金
借:银行存款——xx银行
贷:其他应付款——公司押金
2、退回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公司押金
贷:银行存款——xx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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