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进项税额转出后如何做会计核算附相关政策依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举个例子,原材料用于员工福利,进项税额转出,则会计核算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然后再做一个费用的结转凭证: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跨年进项税额转出后的会计核算,您现在清楚了具体做法没?更多会计方面的知识,欢迎您继续关注会计学堂文章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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