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分包预交税款如何计算及开具发票
答:建筑企业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即各项目各自预缴,不得混缴。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有这样的描述: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至于建筑企业分包预交开具发票,则是这样的: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未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也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由当地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企业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大白菜的理解,此处如果是企业应改只能代开专用发票,只有其他个人才可以代开普通发票)。
建筑企业分包预交税款的计算,小编只带来其计算公式,并没有带来带来其案例。如果您想知道更多,欢迎您购买会计学堂课程练习一下。








官方

0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