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建筑服务工程发票如何做会计分录?
答: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想挂号你2016年第17号)第七条规定,总承包方从分包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和分包方之间发生的总分包业务,总承包方在建筑工程所在的国税局差额预缴增值税时,必须先取得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因此,取得的建筑服务类发票如工程款、装修费发票没有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以及项目名称的,应当在备注栏备注但是没有备注相关内容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是企业取得建筑服务工程发票,可以这样做会计分录:
1、付款时,
借:预付账款--某公司
贷:银行存款
2、发票到了,
借:在建工程
贷:预付账款--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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